河北农业大学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一)证照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照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其他因公出国(境)证件。
教职工(含离退休)、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各类因公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回国后7天内将证照交到学校国际合作处。对因故未能出国(境)人员,在出访任务取消后3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到学校国际合作处。
证照在境内遗失,自发现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际合作处报告。在境外遗失的,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报告,并及时与学校国际合作处取得联系。
(二)校内审批程序
1.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2、3),明确出访费用来源、注明详细的开支科目,提供出国事由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国际合作处。申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的在职职工须经学校人事处会签,由学校国际合作处负责报学校审批。
2.正处级领导干部由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长期出国(境)者还需报校长审批。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一)证照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由个人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附件4),所在中层单位同意后,处级干部报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因私出国(境)证照实行分类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处级干部的证照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其他人员的证照由各中层单位安排专人负责集中保管,学校人事处负责监管。各保管单位对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登记、造册,填写《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附件5),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保管权限,将证照交由保管单位。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保管单位集中保管。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因私证照丢失的,个人应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并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作废手续。
(二)校内审批程序
教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后,凭审批件到保管单位领取证照。
1.处级干部由所在中层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组织部,经学校人事处会签后,报校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党委书记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以下党政管理干部由所在中层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其他人员由所在中层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附则
1.省管干部出国(境)审批和出国(境)证照管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教职工在非节假日因私事出国(境),还需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3.在读学生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农业大学各类人员出国(境)校内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校外字﹝2014﹞1号)废止。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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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3.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4.河北农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5.河北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
河北农业大学
2017年9月10日